3.根据预招收学前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名学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4.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十)学前儿童个人卫生监督
1.保证学前儿童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学前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2.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学前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3.学前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十一)托幼机构环境卫生监督
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3.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