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布虚假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 对2 年内有3 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规定相应的罚款额度(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二是增加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八条)。三是补充规定民事责任。在现行广告法有关民事责任条款的基础上, 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消费者有权依照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侵权责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此外,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