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很少论及个人是如何获得道德法典的。然而,通过了解如何获得道德法典,我们可以更深入地认识道德法典的本质,因此我将勾画一些轮廓,尽管充分的说明是相当复杂的。[5]我将说明两种东西:基本动机和犯罪感倾向的获得。先来谈第一种。既然这些终究是欲望和反感,对它们来源的说明将与欲望和反感形成的一般原则结合起来(第五章),尤其与条件分类的原则结合起来。并非所有的道德动机都是通过同一种方式形成的,特别是关系到帮助和不伤害他人的动机实际上是与仁慈等同的,我已经在第七章中讨论过它们的来源;如果对违约和偷盗的反感是通过“诱导的方法”(讲明在幸福方面不令人欲望的影响)学到的,它们就必须被看成“次要的”动机,或者是联想到负面影响的刺激。但是这里面仍存在着其他过程,例如对于一个笃信宗教的人来说似乎可能的是,基督的榜样、上帝的命令,或者上帝对待犹太人的故事在他的道德动机学习中起到巨大的作用。同样,对同性恋的反感难以像对伤害他人的反感那样学到,而且也不能通过“诱导”的过程(因为人们通常并不认为有人被伤害)学到。那么它是如何学到的呢?显然我们必须求助于直接条件原则,或者是求助于“证明”,或者是受教师(父母以及同龄人等)提供的条件的影响——同性恋关系以某种不寻常的方式令人恐怖。当然,不同的过程也在这些结果的产生中发挥作用,不同的道德法典会采取不同的方式——很可能不同的父母也会采取不同的“社会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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