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同样的原因,来自某些国家的证据将比来自另一些国家的证据更有分量:这些证据最接近满足平等权利的条件和全部主要利益的表达,它将在斯坎伦的原初状态中为人们的契约一致提供最好的证据。这就把我在此勾勒的方法和一开始就批判的“解释性”方法清晰地区分开来了,因为没有更高的立场使人们可由此出发来评价一个社会中盛行的信仰。我暂且持保留态度直到稍后对我所主张的我称其为研究社会正义的“经验性方式”给予充分的说明和辩护。我现在把它提出来的目的是使拒斥“解释学派”的方法论前提这一点更清楚,解释性学派并没有将一种方法归于一种无法用普通信仰清楚表达出来的方法。
迄今为止,我已经尝试对本书中得以阐述的正义理论的性质予以说明。然而我知道,关于其具体内容的线索我几乎没有说什么。在这一节的剩余部分,我试图通过安排概述本书的两大主题以及对它们的重复出现的追踪做些补救工作。第一个主题是关于正义论中公正概念所起的两种独特作用的方式。当然,我的论点是,抵制部分由于没有能够区别这两种方式而产生的那种理论,而公正的标准正是通过这两种方式来寻求的。
作为公正的正义理论要求的是,能在寻求合理条款的契约的人们中形成作为自由契约之基础的原则和规则。如果在这种语境中我们称公正是二级公正,那么我们可以把它同一级公正作一个对比,这种公正是一种公正行为转化为公正规则的必要条件。大致地讲,在这里,公正的行为意味着它不被私人考虑所驱动。这种说法常常为事实兑现(cash out),要公正即你不能在同样的情况下为某个人做你不为其他人做的事——其中你是某人的而不是其他人的朋友或者亲戚,这种情形考虑作为相关差异将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