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正是如此。康德说:“我必须把自己看作是一个普遍的主体,也即在我所有的行为当中都使自己服从普遍的法则,从而把自己构成为普遍的主体。”这样一来,古老的问题就重新出现了:“我怎么能够把自己构成为伦理的主体?怎么能认识到我是伦理的主体?我需要苦行吗?或者说这种康德式的同普遍的关系通过使我服从实践理性而使我成为道德的?”这样,康德在我们的传统中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由于这条道路,自我不仅仅是给定的,而且是通过与主体自我的关系构成的。
选译自[法]福柯:《关于伦理学的谱系学——工作进展访谈录》,与H.Dreyfus和P.Rabinow的谈话录,G.Barbedette和F.Durand-Bogaert法译。载H.Dreyfus和P.Rabinow:《米歇尔·福柯:超越结构主义和解释学》,第二版,1983。关群德译。
[1] 以下是1983年4月福柯在伯克利所作的一系列讲座的结果,这些讲座由H.Dreyfus和P.Rabinow主持。虽然我们保留着访谈的形式,但内容却是进行了修订的。福柯很慷慨地允许访谈者以最初的形式发表它们。由于这是口头访谈和自由讨论的结果,因而缺乏福柯文字作品中那样的精确和学术化。——英文版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