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属本位制下,纸币的发行者承诺在纸币持有者需要时,可以按照既定的比率无条件兑付金属货币,实际上纸币就是发行者发行的,代表一定价值,没有指定持有者和期限,不计利息,可以自由转让流通的债券。纸币持有者可以向发行者兑换金属货币,除此之外对发行者没有其他权益。
在废除金属本位制之后,纸币发行者不再承担向纸币持有者兑付金属货币或货币金属的义务,而社会上仍愿意接受和持有这种纸币,是因为对货币代表一定的价值或购买力,货币发行者能够维持币值稳定的信任,以及国家法令的要求,因此,货币转化为信用货币或法定货币。此时的货币,发行者已经对持有者没有任何直接的兑付义务或债务,货币不再是一种债券,而更像是一种以国家财富为依托的,没有指定持有者、可以自由转让流通的股票或股份。货币持有者不能再从货币发行者那里索取货币等价物,就像股票持有者不能再从股票发行人那里抽回资金(“资本保全法则”)一样,在其需要资金时,只能将股票转让出去。
于是,货币就成为全社会货币化财富的价值代表,货币总量代表全社会货币化财富的总规模,货币持有者以其持有的货币数量,表示其对社会上货币化财富占有权的份额,货币总量与社会货币化财富规模变化发生偏离,就会造成单位货币实际代表财富(币值,货币购买力)的变化(货币升值或贬值),并由此会产生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将货币持有者的利益在国家层面上结合在一起。也正因为一国货币不再完全是依托货币储备物发行的,而总体上是以该国可以货币化财富为依托发行的,而财富又是有所有权的,是受国家主权和法律保护的,因此,货币也成为国家“主权货币”“法定货币”。也正因为如此,像哈耶克设想的那种“货币非国家化,交给企业或个人自主发行、相互竞争、优胜劣汰”,由于企业或个人无法控制国家整体的社会财富,无法使货币总量与国家总体的货币化财富相对应,也就难以实现。